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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與他國相同

各位大大好,如果要以"個人"申請某一商標
不過此一商標在大陸已經有註冊了
在台灣還可以用同一商標圖申請嗎?
原大陸是以公司名義申請,在台灣能以該公司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申請嗎?
這樣可以註冊嗎?

您好, 如您要拿他人在中國已註冊的商標來台申請商標註冊,原則上,我們中華民國的商標制度是採:先請先贏的註冊主義;意即有向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註冊的商標,才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如您目前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上,那一件中國的商標在台灣官方審查階段,應並不會成為您商標註冊申請案的障礙的。
但在法律規定上如有原則規定、就會有例外狀況的發生,在商標審准的公告3個月期間或註冊未滿5年內,中國原商標權人如發現該件台灣註冊商標,對他們有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那可能發生的爭議條款如下:
1. 如雙方有直接或間接往來關係的話,中國商標權人可提現行中華民國商標法第30條1 項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不得申請商標註冊)的理由來扳回一城。
2. 如該中國商標為該業界的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的話,則中國商標權人可提商標法第30條1 項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不以在台取得商標註冊為必要),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的理由進行杯葛。
*以上兩個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條款,據以爭議的商標都不一定要在台灣取得商標註冊為必要條件,如該中國公司不同意其代表人在台以其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的話,那就有可能在台灣官方商標審准發證後衍生商標異議或評定撤銷爭議程序發生!
以上說明及相關可能發生爭議情形大致為您簡單說明,就請不吝參考看看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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